(2012)莱阳执字第27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隋春尧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春尧,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783-1号申请执行人:隋春尧,莱阳市龙门西路453号1号楼被执行人: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克良,经理。本院在执行隋春尧诉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隋春尧与被执行人烟建集团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私下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隋春尧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莱劳人仲案字(2011)第33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举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