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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刘某某运输合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僧山,刘东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97号原告石僧山,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刘东良,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僧山与被告刘东良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僧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僧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交纳217元,由原告石僧山负担。审判员  王世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国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