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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支行与濮延军、雷秀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支行,濮延军,雷秀芬,濮孟洋,王蒙蒙,高丙才,李宗红,孙庆明,张莉,李树松,陶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9号。法定代表人赵朝华,行长。被执行人濮延军。被执行人雷秀芬,女。被执行人濮孟洋。被执行人王蒙蒙,女。被执行人高丙才。被执行人李宗红,女。被执行人孙庆明。被执行人张莉,女。被执行人李树松。被执行人陶淑娟,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