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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超、孙荣荣与张庆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孙荣荣,张庆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荣荣,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庆州,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超、孙荣荣申请执行张庆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李超、孙荣荣提供被执行人张庆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李超、孙荣荣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庆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张庆州未在我辖区内居住,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2月11日,本院依法委托林州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 云 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博(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