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与赵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1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59号。负责人:吕伟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武学,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芳芳,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与被告赵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问题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潘文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