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陈国昌与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昌,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冯英,吴福恒,戴海虹,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21-3号原告陈国昌,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315。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区庆萍,均是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汪日亮(本案被告之一)。被告汪日亮,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冯英,女,汉族,成年,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吴福恒,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县,公民身份号码×××1539。被告戴海虹,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024。被告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锦志。被告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戴海虹(本案被告之一)。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原告陈国昌与被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冯英、吴福恒、戴海虹、佛山市粤创兴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京盈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2月15日,原告以与各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昌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