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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军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刑初字第0040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2年4月25日因抢夺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月9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2月2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26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8月14日减刑释放。2014年10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李军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会昌路附近,发现被害人武某放在会场路北口何瑞坊牛羊肉泡馍店后门处的山地自行车,遂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长剪刀,剪断自行车的钢丝锁,将自行车盗走。武某及同事发现后,骑电动摩托车追赶至临潼区人民南路时,李军扔下自行车逃跑,在人民南路电信局门口,被武某等人抓获。经鉴定,被盗绿苹果山地自行车价格为170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照片说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李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小婷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