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峰、唐丽丽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峰,唐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53-2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刘峰,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唐丽丽,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行非审字第0018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峰、唐丽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峰、唐丽丽向申请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刘峰、唐丽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峰在中国银行的存款6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