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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卫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卫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刑初字第181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卫红,男,48岁。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3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4)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卫红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清晨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湘娟、高娥秀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张勇军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月16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黄永明、检察员唐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卫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唐卫红伙同“成奶则”(另案处理)在祁阳县浯溪镇盗窃作案3起,并单独盗窃作案2起,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397.3元。该院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以被告人唐卫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上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卫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唐卫红伙同“成奶则”(另案处理)在祁阳县浯溪镇王府坪市场地段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窃3起,并单个盗窃2起,盗得香烟、食用油等价值4397.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销赃后,将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1、2014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唐卫红伙同“成奶则”用铁钳撬卷闸门进入祁阳县浯溪镇王府坪市场陈某某经营的批发部,盗得蓝芙蓉王香烟4条,黄芙蓉王香烟7条,精品白沙香烟二代3条。经物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866元。2、2014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唐卫红伙同“成奶则”用铁钳撬卷闸门进入祁阳县浯溪镇王府坪市场谢某某新欣食品贸易行,盗得蓝芙蓉王等香烟97包,食用油8桶。经物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875.1元。3、2014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唐卫红伙同“成奶则”用铁钳撬卷闸门进入祁阳县浯溪镇王府坪市场松林冷库,盗得双喜牌等香烟104包。经物价鉴定,被盗香烟价值656.2元。4、2014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唐卫红用扳手撬卷闸门进入祁阳县浯溪镇王府坪市场松林冷库盗窃,被人发现后即逃离现场。5、2014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唐卫红用扳手撬卷闸门进入祁阳县浯溪镇王府坪市场谢某某经营的新欣食品贸易行盗窃,盗得3桶食用油准备提起时被人发现,被告人唐卫红即逃离现场,将3桶食用油弃于盗窃现场。2014年10月31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祁阳县浯溪镇卢家甸市场将被告人唐卫红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害人陈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在王府坪市场开段氏干货调料批发部,2014年10月15日晚上7点到2014年10月16日早上7点这段时间其批发部被盗,卷闸门门锁被撬坏了,被盗蓝硬芙蓉王香烟4条,黄芙蓉王香烟7条,白沙二代香烟3、4条,损失总价值3700余元。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在王府坪市场经营新欣食品贸易行于2014年10月20日晚上7点至2014年10月21日早上7点这段时间被盗,被盗了黄芙蓉王、蓝芙蓉王、软白沙、硬白沙、尚品兰、双喜等香烟,桶装植物油8桶共合计1527元,并发现店铺卷闸门被撬了。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在王府坪市场旁开了一个店,店名叫松林冷库,2014年10月22日晚上21时左右其到店里查看,发现店里的卷闸门被撬开了,就报了警,店里被盗了红双喜、白沙、哈德门、黄芙蓉王、蓝芙蓉王等香烟共计653.6元。同时证明2014年10月25日晚上7时许其店门被撬了,并报了警,店里东西没有被盗。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明,其新欣食品贸易行于2014年10月26日20时左右被盗,其到店里发现店门的卷闸门被打开,见一男子慌忙从其店铺出来往外跑,其意识到可能进贼了,大喊“抓贼啊”,后来陆续出来几个邻居,那人早已跑了,其清点发现3桶油没来得及拿走,其就报了警。3、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老公李某某在王府坪市场经营松林冷库店,2014年10月22日晚上21时发现被盗,店门被撬开,当即报了警,据其老公清点后讲,放在仓库里和柜台里的烟全部被偷走了,价值在600元人民币左右。4、祁价认鉴(2014)10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陈某某、谢某某、李某某被盗财物的价值。5、扣押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唐卫红作案用的工具已依法扣押的事实。6、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唐卫红盗窃地点的地理位置和现场概貌。7、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唐卫红的经过情况。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唐卫红的身份。9、被告人唐卫红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卫红对2014年10月份在王府坪市场旁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5次盗窃他人财物,并将所得赃款用于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有本院(2012)祁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唐卫红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卫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卫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卫红将犯罪所得用于吸毒,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卫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卫红依法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卫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卫红的刑期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清晨人民陪审员  唐湘娟人民陪审员  高娥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