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容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广西宏志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宏志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等与卢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宏志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宏志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卢钦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容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广西宏志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志。原告广西宏志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负责人刘伟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献武,广西宏志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皎,广西宏志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卢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卢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宏志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宏志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卢钦华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西宏志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宏志物业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李宏江人民陪审员 黄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倩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