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召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漯河市据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与彭二伟、郭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据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彭二伟,郭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漯河市据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漯上路1号。法定代表人蔡秋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惊涛,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二伟,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裴长村16组674号。被告郭永,男,汉族,登记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审理原告漯河市据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据理肥业)诉被告彭二伟、郭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据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据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漯河市据理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孟庆东审 判 员 李广杰人民陪审员 郭秀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