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阴人民西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阴人民西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孙丁丁。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阴人民西路店,注册号320200000201956,住所地江阴市人民西路281号(万达广场)负一楼。负责人郑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阴人民西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丁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孙丁丁已预交),由原告孙丁丁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