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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丕尧申请执行何怀付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丕尧,何怀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566-1号申请执行人文丕尧,男。被执行人何怀付,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何怀付在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17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琦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