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法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常丽萍、李茂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常丽萍;李茂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494号申请执行人常丽萍,女,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李茂红,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申请执行人常丽萍与被执行人李茂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2013)官民一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丽萍于2014年9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6300元,执行费14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茂红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丽萍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弟(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执字第14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肖武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