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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执字第6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董某与钟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638-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钟某。本院在执行董某申请执行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某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2011)衡桃沼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给付抚养费义务。本院依据(2014)衡桃执字第638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730元结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衡桃沼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