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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曾国华与黄昭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曾国华与黄昭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 行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乌垦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曾国华,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宝山路瓶盖厂家属区。被执行人黄昭富,男,汉族,1956年4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九龙生态园旁西山煤矿猛进矿区。本院在执行曾国华与黄昭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昭富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本次执行标的14764元,申请执行费122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1)乌垦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宝德审判员  赵晓红审判员  张高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