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天助与王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助,王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王 天 助 与 王 影 补 偿 款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固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助。被执行人王影。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天助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影在银行帐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