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敬奎诉吕建平欠款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吕某,男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吕某借款欠款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晋槐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按判决全部实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晋执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