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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敬奎诉吕建平欠款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吕某,男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吕某借款欠款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晋槐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按判决全部实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晋执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