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法行非审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涪法行非审字第00015号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69659359-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法定代表人黎兴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朝,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组织机构代码05428525-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红花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1-2。负责人袁福生。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4)第35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2年5月非法占用涪陵区百胜镇回龙村三社的土地修建采石场,现已完工。经测量,总占地面积31.21亩,均为农用地(其中,水田28.65亩、旱地1.78亩、林地0.53亩、设施农用地0.25亩);以上土地经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为农用地(其中,基本农田30.24亩、林地0.64亩、设施农用地0.33亩)。实际在非法占地内修建的建(构)筑物共9处,总面积2914.68平方米。2014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涪综执(土)告字(2014)第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涪综执(土)听字(2014)第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4年8月13日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渝涪综执(土)罚字(2014)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1.21亩;二、限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共计2914.68平方米和其他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0.24亩(20160.1平方米)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302401.5元。罚款限于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14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只缴纳了罚款,未自觉履行其余处罚决定内容。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渝涪综执(催)告字(2014)第35号催告书,被执行人其余处罚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4)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和第二项。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立案审批表、勘验笔录、测量报告、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根据渝府(2004)1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涪陵委办发(2009)3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府(2010)36号《关于增加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和领域的批复》,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擅自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处罚的职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渝涪综执(土)罚字(2014)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和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即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1.21亩;二、限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共计2914.68平方米和其他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姣审 判 员  刘 芸人民陪审员  陈开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