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亚海运株式会社、被告埃莱尼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8-1号原告: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勇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荣,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燕纹,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亚海运株式会社(HeungAShippingCo.,Ltd)。地址,HeungABuilding,57,Munjeong1-dong,Songpa–gu,Seoul,138-826,SouthKorea。被告:埃莱尼海运有限公司(EleniMaritimeLtd)。地址,58VouliagmenisAvenue&37AsklipiouStreetGlyfadaAthens16675.Greece。原告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亚海运株式会社、被告埃莱尼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曹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颉、王会然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埃莱尼海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对被告埃莱尼海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埃莱尼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曹 克代理审判员 张 颉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吉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