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宗明月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明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宗明月。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众意路口奥园世贸大厦*座*楼。代表人陶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宗明月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