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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杨某某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被告代某某,女,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廖志方人民陪审员  刘光剑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