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武穴市城市执法管理局与周清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城市执法管理局,周清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9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城市执法管理局。住所地:武穴市龙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子良,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清凯,个体工商户。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已生效的武城管卫费罚字(2012)第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6月17日以(2013)鄂武穴行非执初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提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于2015年2月6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城市执法管理局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胡梦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