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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武穴市城市执法管理局与周清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城市执法管理局,周清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9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城市执法管理局。住所地:武穴市龙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子良,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清凯,个体工商户。武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已生效的武城管卫费罚字(2012)第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6月17日以(2013)鄂武穴行非执初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提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于2015年2月6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城市执法管理局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武穴执恢字第000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胡梦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