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商秀荣与被告吴德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商秀荣;吴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商秀荣,女。被告**新,男。原告商秀荣与被告**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秀荣,被告**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秀荣诉称,2009年,原告购买被告回迁楼房一处,该楼房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柳路某号某室,建筑面积66.55平方米,房屋价款17万元。双方于2009年22月1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17万元,被告也交付了该房,原告居住该房至今。由于当时房子是回迁房,尚未办理房证,被告承诺将来办房证时会协助原告,现在该楼房能办证了,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办理房证,被告拒不配合,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柳路某号某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新辩称,房屋确实卖给了原告,房款我已经收到,原告也居住在该房屋,我一直在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我没有违约。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被告**新将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柳路某号某、建筑面积65.55平方米的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价款17万元。办理房屋的各项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告将房款即时给付了被告,被告将房屋手续交付给原告,原告占有该房屋。现双方因房屋过户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回迁房准住通知书、补房屋增加面积差款收据、契证、契税收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结果,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现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将房款给付了被告,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商秀荣与被告**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商秀荣办理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柳路某号某房屋的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