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宝英与梁浩平、马智军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英,梁浩平,马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英,女,汉族,1963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浩平,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智军,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张宝英申请执行梁浩平、马智军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浩平、马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浩平、马智军银行存款86257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鹏飞审判员 陈杰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