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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4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有强与郭秋利、郝小茹、杜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有强,郭秋利,郝小茹,杜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493-2号申请人孙有强,男,个体户。被执行人郭秋利,女,个体户。被执行人郝小茹,女,个体户,系被申请人郭秋利之女。被执行人杜建军,男,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有强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秋利、郝小茹、杜建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建军系***职工,其工资按月在***支行发放(账号:***)。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建军在***支行的工资(账号:***)每月冻结人民币3000元,共冻结359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高审判员  纪润梅审判员  王茂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