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施竹林与湖州申太拆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竹林,湖州申太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89号原告:施竹林。被告:湖州申太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7号。法定代表人:姚琴,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竹林与被告湖州申太拆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申太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竹林撤回对被告湖州申太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