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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开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尔锦与赵加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尔锦,赵加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开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徐尔锦。被告赵加栋。关于原告徐尔锦诉被告赵加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尔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加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尔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尔锦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