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开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尔锦与赵加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尔锦,赵加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开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徐尔锦。被告赵加栋。关于原告徐尔锦诉被告赵加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尔锦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加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尔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尔锦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