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宿州市世博工贸有限公司与谢列刚、程守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世博工贸有限公司,谢列刚,程守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宿州市世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纵海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欣欣,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列刚,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程守付,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世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列刚、程守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世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世博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州市世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宿州市世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现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