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二(商)破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 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科利华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二(商)破字第2号申请人:上海科利华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2013年10月20日,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科利华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利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科利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4年1月3日裁定受理科利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5年1月12日,科利华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未接管到科利华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等重要文件,也未发现科利华公司的任何财产,科利华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此外,管理人在履行职责工程中已产生破产费用,而科利华公司没有财产清偿该破产费用,故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科利华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查明:债务人科利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科利华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等一切财产。管理人在履行管理人职责过程中已发生了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后,因债务人科利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科利华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等一切财产,导致管理人无法清算。鉴于科利华公司无法清算且科利华公司无财产给管理人接管及清偿破产费用,故科利华公司应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由于本案系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科利华公司破产清算案,因债务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财务资料、重要文件等灭失以及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而终结清算程序的,虽然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因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而应由上述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据此,科利华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另行要求债务人科利华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科利华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上海科利华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二、终结上海科利华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嘉骏审 判 员 杨 阳代理审判员 吕燕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建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