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席晓勇与苗忠、马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晓勇,苗忠,马全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席晓勇,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农民。被告苗忠,男,回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农民。被告马全杰,男,回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晓勇诉被告苗忠、马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晓勇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晓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席晓勇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刘吉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