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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明昌与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等养老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7号原告王明昌,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法定代表人史治国,厂长。被告永济电器锻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陶生,董事长。被告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秦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昌诉被告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永济电器锻压有限公司、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养老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43.5元。审 判 长  谢焕玲代理审判员  杨 帅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