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明昌与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等养老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17号原告王明昌,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法定代表人史治国,厂长。被告永济电器锻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陶生,董事长。被告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秦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昌诉被告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永济电器锻压有限公司、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养老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43.5元。审 判 长 谢焕玲代理审判员 杨 帅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