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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02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太林,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4)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丙、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黄太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李春来、张赛(二人均在逃)在二中广场老地方(1+1)歌吧喝酒时,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的朋友张某丙上前劝阻时��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李春来、张赛持刀将张某丙背部、胳膊刺伤,造成其体表累计创长达23cm,皮肤缺损面积达9cm2。经法医鉴定张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宿州市埇桥区二中广场老地方(1+1)歌吧喝酒时,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的朋友张某丙上前劝阻时,被告人张某甲即伙同他人持刀将张某丙背部、胳膊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同被害人张某丙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张某丙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张某丙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辨认笔录(一)证人张某乙在十一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为实施故意伤害的被告人张某甲。(二)被害人张某丙在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辩认出6号为实施故意伤害的被告人张某甲。二、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法医)字(2014)11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张某丙因外伤致体表累计创长达23cm,皮肤缺损面���达9cm2,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3(b)、5.11.3(d)之规定,被鉴定人张某丙损伤程度应评定为轻伤二级。三、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称2014年7月13日1时许,他和徐某、僮僮、王某、倩倩一起在1+1KTV酒吧去喝酒,王某的朋友(指被告人张某甲)也在1+1酒吧喝酒,王某就到那桌喝了几杯啤酒。过了一会,王某和张某甲争吵起来了,又互相推搡。他看王某和张某甲推搡,于是他就过去将双方分开,并对张某甲说:有话好好说,别推搡。张某甲就说:管你什么事。然后张某甲就从口袋内掏出一把匕首,另两名男子也掏出匕首,三名男子什么都没说,就用匕首朝他手臂和后背刺了几下,刺完他以后对方就跑了。四、证人证言(一)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3日1时许,她和张某丙、陈某、张某甲、王某、毛毛到二中广场1+1酒吧喝酒,王某看到张某甲等人坐在她们东侧,王某就过去聊天。大概过了10分钟,王某和张某甲不知道什么原因吵了起来,张某丙看见,就过去拉王某的朋友,并说:别和女孩子叨叨事,张某甲和张某丙就争吵起来,她就过去劝阻,从她后面又来了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用拳头朝她头部打了一下,这时张某甲从身上拿了把匕首,朝张某丙的手臂上刺了一下,然后从她背后走来的两名男子走到张某丙跟前也拿出匕首,张某丙就从西侧过道跑,三名男子就追张某丙,等她看到张某丙时,张某丙和对方三名男子站在1+1歌吧门口,三名男子手上都拿着匕首,张某丙的手臂和后背都是血,然后对方三名男子就跑了。(二)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2日晚上大概有12点多了���她当时在吧台值班,她看到张某甲和两个男孩子往歌吧外面走,一个叫王某的女孩子就往张某甲身后的地方扔了一个啤酒瓶,瓶子没有打到那两个往外走的男孩子,掉到地上摔碎了。王某和张某甲叨叨起来了,和王某一起来唱歌的张某丙就去劝,张某丙对张某甲说和一个女孩子叨叨什么,张某丙就和张某甲又叨叨起来了,张某甲从身上掏出一把刀子,前面出去的两个男子又进来了,她看到其中一个瘦高个的男孩子手里也拿一把刀子,张某甲怎么划的她没有看清,另外一个男的用歌吧的椅子砸的,椅子都砸烂了,具体砸没砸到她没有看到,瘦高个的男孩就过去往张某丙身上划,张某丙看到对方两个人手里都有刀子,就往歌吧的包厢跑,那个拿刀的瘦高个就拿刀在后面追张某丙,张某丙就又往歌吧的门外跑了,到了门外之后,那个瘦高个拿刀的男孩还要用刀去划张某��,张某甲说算了,她们不少人都跟着拉,她看到张某丙胳膊和后背都被划伤了,直流血。(三)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3日凌晨零时许,她和王某、张某丙、陈帅、徐某、猫猫一起在二中广场1+1歌吧唱歌,她们坐在大厅靠吧台的一桌,不知道什么原因,王某就和东边邻桌的一名男子发生争执,她看到双方有想打架的形势,她们就上去劝架。张某丙上前说不要打,对方三名男子就去打张某丙,三名男子中的两名男子拿出匕首朝张某丙的身上划,将张某丙身上划伤,之后对方三名男子和两名女子都走了。(四)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3日1时许,她和张某丙、徐某、陈某、阚旭云、陈帅一起到二中广场后面的1+1歌吧喝酒。到了以后她看到朋友张某甲坐在她们对面,于是她就过去和张某甲打��呼,说话说岔了。她和张某甲就互相争吵起来了,这时张某丙看到她和张某甲发生争执,就过来拉架。张某丙就对张某甲说了句怎么还和女人叨叨事情,张某甲就从身上拿了一把匕首,在张某丙面前乱摇,这时从歌吧外面又进来一名男子,用脚朝她腹部踢了一脚,将她踹到在地以后,张某丙就跑,三名男子手上都拿着匕首,就在后面追张某丙,等她起来后,就看见张某丙和刚才追他的三名男子站在歌吧外面,张某丙一身都是血,紧接着三名男子就跑了。五、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称2014年7月13日凌晨1时左右,他、李春来、张赛和另外两名女子在歌吧喝酒,王某从他们西边的一个卡桌过来跟他打招呼,还跟他和李春来在一起喝酒,喝酒的时候王某和李春来吵起来了,他拉开了,后来李春来气的就出去了,张赛也跟着出去了。然后坐在他���西边卡桌的王某的朋友(指被害人张某丙)就过来问他怎么回事,他没搭理,他们两个就争执起来了,他把身上带的弹簧刀拿了出去刺张某丙,后来李春来和张赛回来后,看到他和张某丙打架,就上来帮他打张某丙,李春来当时也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出来乱划,张赛有没有拿刀他不清楚,张赛往张某丙身上砸板凳子,张某丙就往歌吧大厅西侧的过道跑,他们就追,追到歌吧大门口的时候,他看到张某丙的胳膊上、身上有血,他们就跑了。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被害人张某丙于2014年7月24日报案而案发,2014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归案。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甲1992年4月1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叶亮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人民陪审员  田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