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梁婉芬等人与沈远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婉芬,陈容珍,XX明,陈瑜珍,沈远清,沈连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梁婉芬,女,194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陈容珍,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州市。原告XX明,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肇庆市。原告陈瑜珍,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沈远清,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沈连有,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南山路158号。负责人:郑松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婉芬、陈容珍、XX明、陈瑜珍诉被告沈远清、沈连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婉芬、陈容珍、XX明、陈瑜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6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4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新可审 判 员 刘 祺代理审判员 欧惠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列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