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杭州格美公司与被告五河凯地公司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格美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五河凯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杭州格美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唐天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理,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凯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格美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河凯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格美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格美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格美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78元,减半收取151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39元,由原告杭州格美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潘伟荣人民陪审员 王 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亭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