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世丽申请执行杨继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世丽,杨继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郑世丽,女,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平桥区。被执行人杨继群,男,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已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0日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豫SH08**号东风轿车一辆,2015年2月11日李浩东以28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豫SH08**号东风风行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浩东所有。豫SH08**号东风风行汽车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给买受人李浩东。二、买受人李浩东(身份证513824198501053332)可持本裁定到公安交警车管所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郁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清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