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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春根、钟海军、黄承继、钟克勇、罗应根、钟克仁与核工业志诚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根,钟海军,黄承继,钟克勇,罗应根,钟克仁,核工业志诚建设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罗春根,男。原告钟海军,男。原告黄承继,男。原告钟克勇,男。原告罗应根,男。原告钟克仁,男。上述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文龙,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根、钟海军、黄承继、钟克勇、罗应根、钟克仁诉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过程中,查明被告核工业志态建设总公司并非与六原告发生劳务合同的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也没有提交核工业志诚建设总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因此被告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春根、钟海军、黄承继、钟克勇、罗应根、钟克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50元(六原告已预交),应预退回原告罗春根、钟海军、黄承继、钟克勇、罗应根、钟克仁。审 判 长  刘智勋代理审���员余丽妙代理审判员  邵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佳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