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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昌毅、文云才与绵阳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毅,文云才,绵阳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336号原告王昌毅,男,汉族。被告文云才,男,汉族。被告绵阳九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欧家坝(游仙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445321-2。法定代表人邓勇。本院受理原告王昌毅诉被告文云才、绵阳九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昌毅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2元,由原告王昌毅负担。审判员  李美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鸿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