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城执指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广西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与周金龙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周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执指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22号丰林集团大楼二楼南。法定代表人张文灿,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金龙,男,仫佬族,1981生,住柳城县大埔镇。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金龙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柳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柳仲案裁字第0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48186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22.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周金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州市仲裁委员会(2013)柳仲案裁字第04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周金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韦太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