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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XX飞与灵宝市公安局非法扣押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灵宝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灵行初字第9号原告XX飞,男,1974年5月1日生。被告灵宝市公安局。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卫铁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战锋,灵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XX飞诉被告灵宝市公安局非法扣押一案,于2015年元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将扣押原告的车辆返还给了原告,原告的诉求已经实现。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X飞负担。审 判 长  聂全国审 判 员  王项峰人民陪审员  孟艳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