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许某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0045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辩护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余鸿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系阜南县某校老师。被害人杨某某,女(2005年10月8日出生)、王某丙,女(2005年10月5日出生)、冯某���女(2006年11月6日出生)、陈某,女(2007年1月14日出生)、马某乙,女(2005年7月26日出生)、王某丁,女(2005年12月8日出生),均系其所教班级学生。2014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在上课期间,趁其他学生在写作业、上课、考试,精神集中,无暇他顾之时,分别先后走到上述被害人身边,侧身挡住其他同学的视线,以看写作业为由,弯腰将手伸进被害人裤子里,用手抠摸被害人阴部。如此反复,直至被害人将此情告知家长报案而案发。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据以认为被告人许某身为教师,多次在上课期间对女学生进行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辩解称,其上课期间捡粉笔头时,��无意碰到过杨某某、王某丙的腿,但没有对杨某某等六人实施过猥亵行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仅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猥亵冯某等五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系阜南县某校老师。2014年3月至10月,被告人许某在为学生上课时,及在教师办公室,以看学生作业,批改试卷为由到学生身旁,先后多次对该班学龄女童即被害人杨某某、王某丙、冯某、陈某、马某乙、王某丁等人实施抠摸阴部等猥亵行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上数学课时,数学老师许某用手摸其阴部十几次。另有一次,许某通知其到办公室,许某用手抠摸其阴部,之后对其说:“这件事不要告诉任何人”。2014年10月10日,其小便时发现有血并疼痛,就和奶奶说了这事。其还多次在上数学课时看见许某摸过同学陈某、王某丙、冯某、马某乙,每次许某都是直接把手伸进她们裤子里。2、被害人冯某陈述证明:2014年夏天的一天上午上数学课,其见许某用手捏同学马某乙的大腿内侧。此后在上数学课时,同学在做作业、试卷,许某到其座位旁,用手捏其腿根部、摸其阴部。同学杨某某、王某丙曾和其说她们也被许某摸过。3、被害人陈某陈述证明:一年级到三年级,许某均是其所在班级的数学教师。一至二年级期间,许某多次在上课时,用手直接伸进裤子内摸其阴部。其还看见许某摸过王某丙、马某乙、杨某某,都是手插到她们裤子里摸。4、被害人马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上半年许某在教室里多次摸其阴部。其曾看见许某在上课时把手伸进同学裤子里,摸杨某某、王某丙、冯某、陈某。5、��害人王某丙陈述证明:2014年上半年许某上课时,到其旁边一边看其写作业,一边用手伸进裤子里摸其阴部,先后摸其十几次。其看见许某摸过杨某某、马某乙、冯某、陈某阴部。6、被害人王某丁陈述证明:2013年9月至年底,即二年级上学期,其趴在桌子上睡觉时,许某将手伸进其褂子里摸其肚子,共摸过三次。2014年初即二年级下学期考试时,其看到许某把手伸进杨某某的裤子里摸她的下体。7、证人杨某陈述证明:其在上课时,看见许某用手摸杨某某的大腿有三四次。8、证人王某甲证明:2014年10月9日早上,其孙女哭着不愿上学,在其追问下,杨某某说许某老师在上课的时候,用手摸她阴部。9、证人姜某证明:2014年10月9日早晨,杨某某父亲到校反映许某老师经常摸其女儿下体。10、证人王某乙证明:2014年10月9日下午,许某给其打电话说他跟大杨庄的学生杨���某有点事,让其到学生家里看看有什么要求。其到杨某某家,得知杨某某父亲已经报警。11、证人马某甲证明:马某乙是其妹妹,在某校上学。2014年初,马某乙说她看见许某老师摸杨某某、王某丙。12、证人杨某丙证明:2014年3月至6月,二年级下半学期,其看见许某老师摸过杨某某、王某丙、陈某、马某乙。13、证人董某证明:2014年9月一天上课时,其看见许某老师用手摸王某丙的下体。14、证人张某证明:2014年10月9日早晨七点多,一名女学生和她的父亲、奶奶到其办公室,小女孩奶奶说许某老师摸她孙女,当时女学生拦着不让她奶奶说,说怕丢人。后女学生的父亲、奶奶又向姜某校长反映许某摸女学生下身的事。15、证人谢某证明:2014年10月9日,其曾经的同事许某打电话说他在上课时摸了女学生杨某某阴部,叫其帮帮他。16、被告人许某供述证明:其系阜南县某校老师,其摸过班级的杨某某、王某丙、冯某、陈某、马某乙、王某丁共六名女生。2014年3、4月,二年级下半学期,学生在写作业时,其先后抠摸杨某某阴部。2014年5月一天下午,杨某某到办公室送作业本,其用手先摸、后用中指捣杨某某阴部,并跟她讲这事不要告诉别人。2014年10月8日下午,上数学课时,其用右手中指朝杨某某阴部捣一下。10月9日上午,听说杨某某在副校长张某办公室哭。其过去见杨某某及其父亲、奶奶。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其在上课时先后多次用手摸过学生王某丙、冯某、陈某、马某乙、王某丁的阴部。17、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杨某甲、冯某、陈某分别指认被告人许某为多次对其实施猥亵的行为人。18、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杨某某阴道口松弛,左侧小阴唇内侧粘膜充血红肿。19、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杨某某,女,2005年10月出生;冯某,女,2006年11月出生;陈某,女,2007年1月出生;马某乙,女,2005年7月出生;王某丙,女,2005年10月出生;王某丁,女,2005年12月出生。上述被害人均属未满十四周岁儿童.20、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1980年4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身为人民教师,却丧失基本的师德,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在学校教室内当众多次对多名不满十四周岁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在庭审中否认所实施的罪行,无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辩解其没有对六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经审理认为,六被害人关于受害的陈述客观真实,且相互证明被告人许某在教室内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其实施的罪行予以供认,且供述的实施猥亵儿童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均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证人姜某、张某作为学校负责人证明了该案案发的客观性,证人谢某证实了被告人许某在案发后告知其对女学生实施猥亵行为,以寻求谢某的帮助。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许某对六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被告人许某的辩解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同理对辩护人关于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为惩治犯罪,维护儿童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利审 判 员  郑洪标人民陪审员  吴 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亚东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