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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甲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赵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甲、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王某甲、赵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军路、被告人张某、王某甲、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及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恒元工业园区东门旁小摊吃饭时,因琐事与尹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受张某纠集赶至现场的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及张某等人,持啤酒瓶等工具,将蒲某、尹某、王某乙殴打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蒲某外伤致左侧气胸,肺组织压迫50%左右、左侧肩胛骨肩胛冈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到案后,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已经赔偿了被害人蒲某、王某乙、尹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王某甲、赵某甲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蒲某、王某乙、尹某的陈述、证人唐某、周某、顾某、赵某乙、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赔偿协议书、收条、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张某、王某甲、赵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甲、赵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王某甲均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三、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人民陪审员  杨自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