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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黄淑琼诉罗红莉、赵燕、黄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琼,罗红莉,赵燕,黄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黄淑琼,女,194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刘东林(黄淑琼之子),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罗红莉,女,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赵燕,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黄淑华,女,193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黄淑琼与被告罗红莉、赵燕、黄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淑琼以与本案被告罗红莉、赵燕、黄淑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淑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黄���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