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与彭继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华机械有限公司,彭继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银珠路。注册号:441900400111623。法定代表人邓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荣,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银希刚,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继伟,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委托代理人唐家学,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一康,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东华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彭继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诉讼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铮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凤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