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南宁联合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蓝一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联合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蓝一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南宁联合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路。法定代表人:蔡汉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信发,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一华。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月27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61元,由原告南宁联合商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农慧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