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记军与齐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记军,齐宝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王记军,男,汉族,农民。被告齐宝忠,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记军诉被告齐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记军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记军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3元,由原告王记军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