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工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33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杜欣欣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路北段**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号)归高桂东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杨 增代理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