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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诉吕小亮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前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小亮,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海勃日戈镇腰井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0月1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小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小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吕小亮驾驶吉JZ20**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沿203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03公路314KM+800M处时,因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前方同方向由马庆慧驾驶的奥兴牌电动车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马庆慧受伤,电动车乘车人赵学艳死亡。经法医鉴定:赵学艳系肋骨骨折、胸腔内脏器破裂、出血合并脾破裂、出血死亡;马庆慧腰椎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交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吕小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庆慧、赵学艳无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吕小亮到公安机关投案。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吕小亮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小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吕小亮驾驶吉JZ20**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沿203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03公路314KM+800M处时,因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前方同方向由马庆慧驾驶的奥兴牌电动车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马庆慧受伤,电动车乘车人赵学艳死亡。经法医鉴定:赵学艳系肋骨骨折、胸腔内脏器破裂、出血合并脾破裂、出血死亡;马庆慧腰椎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交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吕小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庆慧、赵学艳无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吕小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小亮与被害人赵学艳的丈夫马长文、女儿马庆慧、儿子马金雷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吕小亮赔偿其家属死亡赔偿金及其他费用220000元,赔偿马庆慧各项损失34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吕小亮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吕小亮的供述:2014年10月16日15时30分许,我驾车从深井子镇往腰井子走,沿203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事故地点。当时车里有个苍蝇,我就打苍蝇,在打的过程中,就听见“咣”的一声,下车一看把一辆电动车给撞了。电动车是马庆慧驾驶的,她妈赵学艳坐在她旁边了,当时她们母女俩伤势都不严重,我们就私下解决了。警察去现场后,我们就没让警察勘查现场。后来赵学艳死了,我们报警,警察又去的,抢救完死者后我来交警队说明情况。2、被害人马庆慧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吕小亮驾车与自己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马庆慧本人受伤,其母亲赵学艳死亡的事实存在。3、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结论为:赵学艳系肋骨骨折、胸腔内脏器破裂、出血合并脾破裂、出血死亡;马庆慧腰椎伤情构成轻伤二级。4、前郭县医院出具的门诊诊断书,诊断为:马庆慧腰椎横突骨折、头面部外伤、左上内臂损伤。5、前郭县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结论为:被告人吕小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庆慧、赵学艳无责任。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吕小亮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7、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吕小亮无前科劣迹。8、证人马长文的证言、松原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和本院制作的调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吕小亮于案发后与被害人赵学艳的丈夫马长文、女儿马庆慧、儿子马金雷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吕小亮除赔偿被害人赵学艳医疗费用外,赔偿其家属死亡赔偿金及其他费用220000元,赔偿马庆慧各项损失34000元;被害人赵学艳的母亲曲占荣不要求被告人吕小亮赔偿各项损失。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吕小亮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结合被告人的口供,足以证明被告人吕小亮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亮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小亮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判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自首和赔偿等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小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刘 洪 侠审判员 李  中审判员 初 洪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严求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