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依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郭艳生与王璐,荣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生,王璐,荣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商初字第119号原告郭艳生,1983年3月8日出生(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被告王璐,出生日期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依兰镇市。被告荣慧平,出生日期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依兰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生诉被告王璐、荣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