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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代某、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住定州市。2014年7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群众,农民,住定州市。2014年7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被取保候审。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4)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欣欣、被告人代某、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中旬至同年7月8日,被告人代某、高某在定州市西城区某小区门口东侧门脸房内,设置赌博机28台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董某、张某、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高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某、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高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没收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丽萍审 判 员  卢建会人民陪审员  杨喜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